政府采购合同比一般民事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一)

时间:2021/3/30 9:03:10发布人:ZHOUZZ点击数:2113


在规范合同方面,《民法典》是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有特殊规定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的应执行《民法典》。那么,《政府采购法》中对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呢?

 

合同种类

 

政府采购法:主要为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也可以签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合同形式

 

政府采购法: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生效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合同就生效。

民法典: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变更

 

政府采购法: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采购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有三个条件:1.追加与原合同相同的标的;2.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3.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10%。

民法典: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终止

 

政府采购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民法典: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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