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比一般民事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二)

时间:2021/3/30 9:06:06发布人:ZHOUZZ点击数:2461



备案与公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民法典: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签订时限

 

政府采购法: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民法典:无时限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目前还未制定出来)。

民法典:无标准文本,只规定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必备条款

 

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还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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