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财字〔2007〕22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招投标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标的预算金额达到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招标限额及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招标任务书组织招标活动,负责招标通告和招标邀请函的拟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评标活动的组织,合同的拟订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中心必须在省级以上报刊或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通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中心会同监察处随机抽取邀请投标单位并向其发送投标邀请函。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下同)。
第五条 学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中心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2.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6.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 招标文件拟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进行,拟标人员一旦展开拟标工作,便不得与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接触。
第七条 采购中心招标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4.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5.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6.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
7.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9.学校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10.学校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具体评标办法,主要评标方法如下:
1.打分法:打分法是指评标小组每位成员按照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确定中标人。
2.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以上两种方法也可综合使用。
第九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招标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天。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招标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采购中心应将招标文件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招标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中心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
第十三条 开标前,采购中心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六条 采购中心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中心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购中心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中心。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中心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中心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学校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中心和项目单位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争议的,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和项目技术条件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意见的,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规定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监察处、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开标会。采购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使用单位代表和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小组成员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从专家资料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开始时,采购小组成员共同推荐一位专家任组长。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工作程序。
1.评标小组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人。
2.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采购中心应当重新招标。
3.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小组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4.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按相关法规具体要求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采购中心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通告刊登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小组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7.采购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8.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中心和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等进行谈判。
9.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采购中心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订书面合同,经学校审核后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中心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中心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内容签定后,采购中心应向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11.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采购中心妥善保管和归档,采购管理办公室可随时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按《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责任与纪律按《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