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性支出管理,深化财务公开制度,提高预算支出的准确性和财政支出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根据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使用公共资金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采购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体包括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支出,购置设备、车辆、大宗办公用品等消耗性支出,会议接待、车辆房屋维修等劳务性支出。
第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招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它商品和劳务(以下简称商品和劳务)由财政部门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确定:
1、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和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属经常性支出的项目列入单位年初支出预算;属专项支出的项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单项投资采购额较大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年度内需追加的采购项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追加列入年度采购计划。
3、 财政部门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原则,审查汇总各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追加计划,编制确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方法:
1、 纳入政府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商品和劳务,由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过程中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定、招标结果等全部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大型采购(如大型专项设备仪器、车辆和可以纳入集中规模采购的其它通用设备、通用办公用品)的供货单位一次一定;小型采购或接受劳务采取竞价定点采购的办法,一年一定。
第七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步骤:
1、采购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采购中心按商品劳务的种类,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负责组建招标评审机构。评审机构由市委办、市府办、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单位代表组成,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单位。
2、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中心申请参加招投标活动。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并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3、招标评审机构认真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并根据采购计划,对每一采购项目,筛选确定3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公开招标竞价。
4、采购中心委托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有资格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竞价投标,按照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5、中标单位应与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签订购货或劳务合同。
6、 每次招标活动结束时,由采购中心发布招投标活动备忘录,公布招标结果。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结算办法:
大型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集中统管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购货单位货物验收凭证和合同规定统一支付结算货款;小型采购或取得劳务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申请用款单位,有用款单位直接结算货款。
第九条 购货单位由于特定关系,能够从外地厂商购买到性能、质量同等,价格
比市场竞价更优惠的商品,以及由于政策和技术原因不宜向社会公开采购的商品,经审核批准认定,可以不纳入集中统一采购范围。
第十条 监督检查:
1、监察部门派出监督联络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察,审计、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2、对机关事业单位逃避支付集中统一采购管理,私自组织采购,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证部门依法参与公开招投标活动,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活动进行监督和公证,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4、买卖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市机关、市直事业单位、婺城区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的所有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单项性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