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理论研究专题二

时间:2013/05/15 9:08:52发布人:admin点击数:2394

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各方又能为反商业贿赂做点什么?

 

(中)破译商业贿赂密码

 

谁易受贿

具体操作人员  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外,还包括各地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如行政服务中心或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操作人员,这部分人是较易受染人群;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人员;采购设备使用操作科、室负责人;采购单位该采购项目具体经办人员及相关领导;相关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具有监管职能部门相关主管科、室负责人;参与评标的评委。

易受贿赂的机构  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或有从事政府采购具体采购业务的综合招投标中心,如果该机构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那么是最容易受染的机构之一;采购单位负责设备采购、管理的科、室;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具有政府采购监督职能部门的相关科、室。

 

被贿赂对象有决定权

供应商为谋求利益,总想在缺乏诚信的市场环境中寻找一些有权有势的部门,使自已的交易有依靠。贿赂对象应该是有权决定或建议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工程中,哪些人有权有势呢?

采购人及经办人员 最高预警等级的商业贿赂对象应该是采购单位领导与项目技术方面的经办人和验收人。因为采购单位领导能够提出类似技术要求、供应商资质等级、采购品牌、付款步骤、评分标准设置、验收控制等细节的要求,而上述每一点的倾向性意见对供应商利益的影响都至关重要。

而采购单位的一些技术权威一方面直接与供应商接触,另一方面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因此项目经办人拥有左右采购项目总体方案的特权。履约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代表负责,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采购单位提供书面验收报告即给予撰写付款申请。验收,对采购人来说是一项很大的权力,因此验收环节变成了供应商追逐的热点。

另外,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同品牌之间,采购人有自由选择供货权,因此一旦与某供应商充分沟通后,采购人就能决定与谁保持良好关系,选用哪个品牌。

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个容易受贿赂的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目前监管部门拥有很多权力,这些权力直接与采购人、供应商有关系,如采购方式的决定权、付款权、票据审核权、项目委托权、分散采购决定权。如监管部门有采购方式的决定权,公开招标可以定竞争性谈判,甚至单一来源,那么所谓的招标就变成了指定供应商中标;或对监管部门没有任何监督,如把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为进行等。对供应商与采购人而言,看中的是监管部门的特权,有权力就有寻租资本。

集中采购机构  商业贿赂的最低预警等级层次应该是集中采购机构,国家对企业性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没做过高要求,而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本身拥有的权力不大。

社会上有认为,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普遍集中在采购代理机构身上,其实可以说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替人背黑锅。

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法定部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的,按照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书面方案拟定采购文件、评分办法,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能执行,评委是随机抽取,中标结果由评委评标决定,中标结果网上公示,自觉接受供应商与社会各界的质疑与投诉,如果各项制度完善,可以说应该能做到与商业贿赂无关。

以上分析是从容易遭受商业贿赂的层次做出的,是从各部门拥有政府采购实际权力的角度来分析的。

 

角色意识淡薄

面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发生的现实,笔者认为:除了外部环境、监管机制缺位和相关当事人的思想境界政治素质等因素外,当事人的角色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所谓角色意识,说到底就是经常反省和解剖自身,对正在做和将要做的工作认真想一想:自己是干什么的,应该找准定位,提醒从事的这项工作有怎样的社会和行为要求,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自觉性。而现在有些当事人,经不起诱惑,私欲膨胀,违规违纪,失去社会和群众的信任甚至违法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角色意识淡薄,不知道哪些事干得,哪些事干不得,没有负起政府采购工作应有的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该是什么样子呢?首先从性质上看,绝大多数是国家公务员,属于人民公仆的范畴。既然是人民的公仆,就应该全心全意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服务,为国家和单位节约开支出谋献策。其次从具体工作来看,政府采购当事人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程序的制定、需求量的审定以及货物、材料定价的指导和监管,是名符其实的当家人

再次从责任来讲:政府采购当事人一方面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另一方面还应为国家、集体和单位着想,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勤俭节约。因此,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公正廉洁、无私无畏,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当事人更应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对合同的授予起促进作用

商业贿赂发生的具体环节、具体表现形式来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为何要贿赂这部分人员?这部分人员在哪个环节可发挥的余地更大?可以肯定的是,贿赂的对象和环节必定是要能对合同的授予起促进作用。所以有必要从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所处的角色和作用来谈谈这个问题。

笔者仅从集中采购机构日常工作程序谈谈政府采购各方相关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他们的行为又能起什么作用。其中主要谈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

采购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直接需求者,或是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某单位的采购预算需要执行时,需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采购任务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人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提供详细的需求参数。在此,采购人虽然是一个单位,但具体经办的某些人员总想买自己认为是好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因此,在提供需求参数和供应商资质要求时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受这心理的影响。

同时,采购人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委之一,是中标供应商重要的最终确定者,是大多数采购项目的验收人。而且就目前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而言,采购人的权大于责,贿赂采购人可以从源头上治本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根据采购人的需要组织采购。就某个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而言,基本的工作流程分为: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评标报告送项目领导小组审签;发布招标结果公告;组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整个具体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最直接的参与者,它可能影响或改变采购结果的条件最便利。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也成为活动家重点公关的对象。贿赂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过程中操控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是于每个采购项目开标前,由采购人代表通过随机方式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专家都是兼职评委,他们基本上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医疗院校、企业等各领域的相关工作人员。这存在一个问题,即他们有时候可能也是采购人代表,双重身份可能带来隐患。同时,在项目评标过程中,专家按照既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运用自己平时所积累和掌握的知识背景独立评审、打分。因此对某些人而言,评标专家是被贿赂的最佳人选,一方面目标很明确,贿赂成本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评审专家的主观能动性掩盖不法交易。评标专家似乎是风险最小,效果最佳的一个贿赂对象。

 

不少环节有漏洞

政府采购是按程序进行的,某个项目的采购过程可以按进行的阶段分环节。一个完整的采购项目大概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采购人业务委托、采购方式审批、信息发布、采购人落实需求、编写招标文件、抽取专家、评标办法制定、招标投标、专家评审、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如果仔细琢磨,每一个环节目前而言都可能存在可钻的空子,这首先是制度上、人员素质的问题,同时也与外界环境、整个社会氛围有关。我国对反腐败工作、廉政建设任务一直狠抓不放,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此重视与治理,另一方面也证明这项工作并不容易,从根源上消除腐败需要各方的智慧。那么根源还存在哪些地方?

管理制度不严密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滋生,除了有深层次的原因,即与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够成熟有关,也有管理层面上的原因。

一方面,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尚未健全,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管理尚未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又如地方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容量有限、使用不科学等。另一方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不掌握,对政府采购程序了解熟悉程度不够;个别专家评委、采购人思想不健康,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密。同时,这也与行政干预经济现象的遗留存在等有密切关系。

 

各种因素纠集的结果

历史因素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实行财政资金拨款制,各单位为实现其职能自行采购。在这种机制下,政府采购处于分散采购、分散管理的状态,既不能产生良好的批量和规模效益,也不能采取招标投标等科学的竞争采购方法。而这种状况的背后,存在着大量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的歪风。这种风气遗留到现在的集中采购制度中,想把之消除仍需要过程。

法制因素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还不完善,对商业贿赂界定不清、约束不足。大多数省(市、自治区)还没有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规章,使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而政府采购的法制管理不规范,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的分离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致使查处商业贿赂难到位。管采不分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也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难以摆上正常议事日程。

利益因素 这是形成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根本因素,即内部原因。商业贿赂行为不像别的犯罪行为是一方恶意、另一方被动接受的,而是双方都受利益驱动,投其所好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这样,什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什么公开、公平、公正,全都置之不理,致使不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也进入了,不该中标的也中了标。反之,只要有一方不受利益驱动,这种商业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

监管因素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小,监管不到位,缺乏威慑力,是形成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又一外部因素。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监管机构相互依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现实中有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关包括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纪委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机关和部门间为了避免撞车而缩手缩脚,产生管辖权的脱节。

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是调查不细,取证不足,定性不准,就是老好人思想严重,不敢处理,以致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此可以想象,在上述两种状况下,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之所以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了。

 

以下原因也不容忽视

造成政府采购的商业贿赂问题原因复杂多样,以下几方面原因也不容忽视:

制度构架存在缺陷 由于制度不够健全,政府采购过程的某些环节存在漏洞,如采购信息没公开发布、受理指定品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评审过程无实时监控、专家库成员少等,使商业贿赂行为成为可能。

行政干预左右结果 有的供应商千方百计走上层路线,请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凭借离退休干部在职时的影响和关系,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利用行政的强于市场的

财政体制改革滞后 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 321004    联系电话:0579-82283470    传真号码:0579-82280035    管理后台
Copyright © 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 2002-2025    CGZX.ZJNU.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