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设备物资采购实施细则、实验材料采购实施细则(修订)、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3/05/15 9:20:33发布人:admin点击数:1253

浙师〔200818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实施细则》、《浙江师范大学实验材料采购实施细则(修订)》、《浙江师范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等物资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和《浙江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的范围

全校各单位凡使用上级财政拨款、各类贷款、专项教学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创收经费等经过学校财务支出的款项,且经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采购计划而采购的设备物资,都适用于本细则。主要有:

(一)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管理、后勤服务的仪器设备;

(二)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管理的办公家具;

(三)学生宿舍的家具、课桌椅;

(四)交通工具。

二、采购的方法

仪器设备、家具等物资的采购主要有省政府集中采购、省教育厅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与学校分散采购4种形式。省政府集中采购与省教育厅集中采购是指省政府采购目录与省教育厅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及采购目录外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省政府与省教育厅集中采购范围以外、3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的项目,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订货会采购、零星采购和协议供货制采购等方法。学校分散采购是指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使用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它适用于预算金额低于3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学校集中采购的程序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学院、部门(单位)编制设备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各项具体要求,汇总审核后,报送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归类后下达采购任务书。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除因特殊需要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的项目之外,不能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如下:

(一)招标采购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采购项目的名称、型号、规格、具体配置、数量和交货日期等要求,明确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方案。

2.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经核定后的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送使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3.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由采购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必要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牵头,采购中心、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单位参加,对拟邀请投标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

4.采购中心将《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和招标文件一同递交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并通知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评标工作。采购中心通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及使用单位参加。

5.采购中心主持评标活动,并记录整个评标过程。评标组长由评标专家担任,并负责填写《评审专家意见表》。评标专家及使用部门按照《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以合理的价格、良好的质量及信誉、优良的售后服务承诺为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6.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二)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分竞争性谈判和独家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两种。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谈判采购项目的名称、型号、规格、具体配置、数量和交货日期等要求,明确谈判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方案。

2.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经核定后的方案编制谈判文件,并送使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3.采购中心发布谈判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或者与特定供应商进行联系,把需要谈判的项目方案通知特定的供应商,进行初步报价。

4.采购中心将《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递交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并通知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谈判工作。符合《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通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使用单位参加谈判。

5.采购中心主持谈判,并记录整个谈判过程。谈判小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并负责填写《评审专家意见表》。独家谈判主要对价格及售后服务进行谈判。对某些总价不高的单一来源项目,若供应商无法或认为不值得专程前来谈判的,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采购中心通过电话或传真的方式进行谈判,填写《浙江师范大学零星采购确认书》。

6.采购中心公示谈判结果,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三)订货会采购

组织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的全国高教仪器设备展示订货会。对计划内品种较为分散、同类产品采购数量较少、单一来源的设备物资,或生产厂家不多、商品信息缺乏的设备物资,可利用订货会的有利条件,进行现场谈判或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并按如下程序操作:

1.组织成立订货会采购团,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的领导、专家组成。

2.采购中心根据年度设备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及进度编制订货会采购计划,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学院进行复核。

3.采购团按人员的构成再分为若干小组,每小组不少于3人,由各小组负责其10万元以下项目的谈判。

4.对达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中心和采购管理办公室或监察处的领导到场一起谈判。

5.如因订货会上所见设备比原计划更先进或无采购计划而需采购的,须征得学院领导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采购。

6.谈判完成后,通知采购中心的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四)零星采购

1.询价采购:对有确定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的设备物资的采购项目,采用密封询价或者传真询价方式采购,即由采购中心填写《浙江师范大学零星设备询价采购函》,通过询价公告公布询价采购信息,商家通过密封形式或者传真形式进行报价,以性价比最优者为设备物资供应商,填写《浙江师范大学零星采购确认书》后实施。密封询价小组由采购中心、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市场直接采购:没有确定规格、品牌等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派人与使用单位直接进行市场采购。在市场采购过程中,若项目的品牌、价格等与原计划有较大变更,经办人员应征得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实施,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零星采购确认书》。

3.委托采购:使用单位急需、专业性很强、为方便售后服务或者一些采购数量不大、价格弹性较小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以委托用户自行采购。受委托单位必须与采购中心签订《浙江师范大学采购委托书》,并组成2人及以上采购小组。采购完成后,受委托单位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委托采购项目情况汇总表》,并报送采购中心备案及上网公示。若改变采购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经费超出预算等,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若变更采购方式,须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协议供货制采购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拟定协议采购的设备物资的名称、配置、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服务、协议期限等要求。

2.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或谈判,决定中标商。

3.采购中心与中标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4.相关职能部门对中标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约,按合同约定及《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四、学校分散采购的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设备物资购置申请,列出具体购置清单,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需组成2人及以上的采购小组完成分散采购任务。采购金额在1千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使用单位需填写《设备物资自购记录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交由采购中心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二)分散采购的报销。项目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凭正式发票并经采购人、保管人、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仪器设备建帐验收单》(1千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还需附《设备物资自购记录单》),一并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的报销手续。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经过采购中心网上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报销。

五、合同签订

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前,需向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采购项目总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提供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服务。采购中心凭计划财务处的收款收据,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合同的审核、会签和签订手续。

(一)采购中心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一起,根据招投标书各项具体要求和承诺、评标小组意见,与中标单位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上拟定合同草案。

(二)采购中心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合同审签单》,将合同草案递交有关部门审核。

(三)经审核后,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合同原件交由采购中心存档。

六、合同履行

(一)采购中心牵头,协同使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处,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对生产厂家(供应商)的生产、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采购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送货(提货)、验收、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

(三)采购中心将采购程序各阶段所产生的有关文件、证明、合同及相关文档及时整理归档(技术资料由相应职能部门整理、归档)。

七、合同变更及纠纷的处理

(一)我方提出合同变更的,由用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合同变更审签单》,说明变更理由,报告变更内容,由使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审计处共同签署意见。

(二)供方提出合同变更的,由供应商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合同变更审签单》,说明变更理由,报告变更内容,由使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审计处共同签署意见。

(三)若发生合同纠纷,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采购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一起与供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交由地方仲裁委裁决。

八、项目验收

(一)批量采购5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中心开具验收通知单,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设备物资验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根据《浙江师范大学批量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使用单位及时填写相应的《仪器设备建帐验收单》,并核实签字,采购中心复核后转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建帐、汇款等手续。

(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根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验收小组所达成的书面意见执行。

九、其它事项

(一)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进行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及服务情况,为今后设备物资的采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负责退还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规定,负责扣留质量保证金。无质量和服务问题的,于双方约定的扣留期满后再予支付。没有完成合同履约或质保期内出现质量(服务)等方面问题的,将酌情扣减直至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

十、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谈判的起始金额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实施。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实验材料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规范实验材料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验材料采购的特殊性,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的范围

适用于预算总金额达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集中采购的申报

各学院在学期结束前2周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下一学期的实验材料申购单(附电子文档),原则上每学期集中申报1次。实验材料清单要求名称规范,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齐全,并且必须按照材料的类别进行合理归类。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期结束前1周将实验材料申购项目报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审签后,将采购任务下达给采购中心。

(三)采购方法、程序

集中采购项目统一由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方法以询价采购为主,谈判采购、委托采购和市场直接采购为辅。

询价采购的程序:

1.采购中心对已经审批的材料申购单分类汇总后,在采购中心网站和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询价信息。

2.采购中心通过传真向多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送《浙江师范大学询价采购函》,供应商将报价单及服务承诺密封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到采购中心(特殊应急项目可以通过传真报价)。

3.由采购中心、使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组成询价小组,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填写《浙江师范大学询价结果确认书》。

4.实验材料的验收原则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使用单位进行,以《实验材料验收入库单》作为验收凭证,不另写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凭正式发票并由验收人、管理人、单位领导签字后,连同《实验材料入库单》送采购中心复核,再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

谈判采购、委托采购和市场直接采购的程序,参照《浙江师范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

(一)分散采购的范围

1.申报项目总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

2.一些需保鲜的材料或动物活体。

3.日常生活用品、劳保用品等。

(二)分散采购的程序

使用单位填写实验材料申购单,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使用单位需组成2人及以上的采购小组完成采购任务。采购金额在1千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使用单位需填写《设备物资自购记录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交由采购中心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三)分散采购的报销程序

分散采购的项目完成并验收入库后,由使用单位凭正式发票并经采购人、管理人、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实验材料入库单》(1千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须附上《设备物资自购记录单》),一并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经过网上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报销。

三、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谈判的起始金额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实施。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类项目采购范围

服务类项目采购分学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中心组织,统一进行采购的方式。分散采购是指由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方式。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为:省政府、省教育厅集中采购范围以外,标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的范围为:标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服务类项目主要有:保险、物业管理、租赁、印刷、会议、培训、考察、工程监理或设计、软件开发等。

二、采购方法、程序

(一)学校集中采购的方法、程序

学院、部门(单位)根据《浙江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及年度项目采购计划,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采购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并明确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方案后,移交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归类后下达采购任务书。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操作。具体办法如下:

1.招标采购

1)采购中心接受任务单后,在采购中心网站和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征集供应商。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20日。

2)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并送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3)采购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并将《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和招标文件递交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并通知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评标。采购中心通知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处、使用单位参加。

4)采购中心主持评标活动,并记录整个评标过程。评标组长由评标专家担任,负责填写《评审专家意见表》,评标专家及使用部门按照《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招标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争议的,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和项目技术条件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意见的,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规定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5)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2.竞争性谈判采购

1)采购中心接受任务单后,编制谈判文件,并送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2)采购中心在学校网站和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3)采购中心发售谈判文件。

4)采购中心主持谈判,并记录整个谈判过程。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处、使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谈判活动。技术复杂,需要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采购中心将《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和谈判文件递交采购管理办公室,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聘请并通知专家在规定时间参加谈判活动,谈判小组组长由专家担任,并填写《评审专家意见表》,确定预成交供应商。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争议的,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和项目技术条件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意见的,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规定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5)采购中心公示谈判结果。

3.单一来源采购

满足《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但项目管理部门要事先做好单一来源论证工作。由采购中心、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处、使用单位组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价格及售后服务进行独家谈判。对某些总价不高的项目,若供应商无法或不愿专程前来谈判的,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采购中心通过电话或传真的方式进行谈判,填写《浙江师范大学零星采购确认书》。技术复杂,需要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采购中心将《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递交采购管理办公室,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参加,专家担任谈判小组组长,填写《评审专家意见表》。

4.询价采购

满足《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中心公开发布询价信息,供应商将报价单及服务承诺密封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到采购中心(特殊应急项目可以通过传真报价)。询价小组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填写《浙江师范大学询价结果报告书》。询价小组由采购中心、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处、使用单位组成。

5.市场直接采购

没有确定规格、品牌等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派人与使用单位人员直接进行市场采购。在市场采购过程中,若项目的品牌、价格等与原计划有较大变更,经办人员应通过电话征得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零星采购确认书》。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监察处派人员参加。

6.委托采购

使用单位急需、专业性很强的采购项目,为方便售后服务或者一些采购数量不大、价格弹性较小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以委托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自行采购。受委托人必须与采购中心签订《浙江师范大学采购委托书》,并组成2人及以上采购小组,组织采购,签订合同。采购完成后,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委托采购项目情况汇总表》,送采购中心备案并上网公示。若变更采购方式,须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分散采购的方法、程序

分散采购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可以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部门从采购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分散采购备案表》,并存档备查,同时报送采购中心备案,以便上网公示。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分散采购的报销:项目验收合格后,凭正式发票并经采购人、保管人、分管领导签字后,2万元以下的交项目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携经采购人、保管人、分管领导签字的正式发票和《浙江师范大学分散采购备案表》到采购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三、合同签订

合同的签订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中标(或成交)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前,需向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采购项目总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提供良好的服务。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变更及纠纷的处理

采购中心在拟订采购合同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的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金额的15%,且不得变更单价。超过15%的,必须重新进入采购程序。因情况特殊需简化程序的,由用户从采购中心网站下载《浙江师范大学项目变更审签单》送相关部门会签,送采购中心备案。

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主管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我方提出合同变更的,由用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项目变更审签单》,详细说明理由,送相关部门会签。

若发生合同纠纷,由采购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与供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交由地方仲裁委裁决。

五、项目验收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工作,属于使用单位经费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六、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谈判的起始金额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实施。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 321004    联系电话:0579-82283470    传真号码:0579-82280035    管理后台
Copyright © 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 2002-2025    CGZX.ZJNU.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