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2008〕29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希各知照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各类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和后期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事项,并提交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议还应定期听取基本建设情况汇报。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基建处、采购中心和使用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论证,设计方案和重大变更的会审。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组织设计、预算编制,做好招标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与建设进度,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计财处负责筹集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基建财务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
采购办、采购中心负责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非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工作。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参考价的编制及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
监察处负责监督招标评标过程和验收过程。
三、规划、立项、设计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八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启动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申报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一)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发改委批准。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要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四、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省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要求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商。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一)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基建处组织列入项目交易中心(其中列为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5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材料、5—1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工程、5—5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由学校采购办统一安排列入学校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集中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材料及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施工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基建处负责采购。
第十一条 列入项目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做好招标的相关工作。列入采购中心招标的项目,基建处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参数和方案,由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二条 列入项目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建安、装修工程项目实行编制工程参考价制度。工程参考价编制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审计处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审计处要落实保密措施和责任,做好工程参考价编制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列入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的公开招标项目由学校决标领导小组决标;其他的按相关要求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各项资格条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购买标书和参与投标。报名单位数量过多时,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名单,其中建安等施工招标的入围数量一般不少于11家,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一般不少于4家。确定参与投标单位前必须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杜绝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
五、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采购中心招标的基建项目由采购中心根据招标结果和基建处提供的技术要求拟订合同,其他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拟订合同。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所有基建项目合同由基建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时,基建处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六、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由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基建处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基建处同意后按程序修改。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方和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基建处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方可被认可。
(二)调增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建处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调增预算在10—30万元人民币的报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调增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
(三)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基建处现场代表签收,并及时上报科长、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签。
(二)涉及用材更改和投资增加的签证,必须经基建处项目管理科进行价格签证,并按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要求报批。
(三)基建处对往来文件分项目予以登记、盖章后转由现场代表正式对外签发联系单。
七、工程款项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工程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投标保证金和图纸押金、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审计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处处长审签,其中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学校分管领导签批,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签批。
第二十四条 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处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基建处现场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且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二十六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八、工程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基建处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基建处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学校相关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单位出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质量的评定、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设备材料、分项工程的验收按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九、工程项目审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概预算、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审计处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将资料归还基建处。
第三十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基建处应及时会同计财处、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十、后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完成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并移交后勤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维修保养由基建处负责解决。保修期后的维修保养由接管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工程技术资料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金华市城建档案馆,另一份由基建处核对无误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所有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二份,一份送审,审计结束后送基建处交档案馆存档,另一份存基建处备查。
十一、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严守机密。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招标程序,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工程参考价和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
在基建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建管理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由基建处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