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2008〕30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希各知照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程序,杜绝和防止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使修缮工作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气(汽)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改造、修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教工及学生宿舍等所有建筑物的修缮及改建工程,校园环境建设工程。
第三条 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派单维修与立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300元以下的为零星维修,3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为派单维修,1万元(含)元以上的为立项维修。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修缮工程的计划、立项、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与立项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于每年年底根据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各学院、部门(单位)申报的专项维修报告,提出下一年度修缮费使用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供计划财务处编制年度预算。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修缮经费预算,制定修缮工程立项计划。其中,造价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立项由后勤管理处审定,报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立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修缮工程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未按程序进行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安排施工。
第七条 经审定立项的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修缮经费主要用于修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支出,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零星维修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后勤集团承担,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十条 派单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用户要求,向后勤集团派送修建任务单,后勤管理处凭经用户验收的任务单,依据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和相关定额结算经费。
第十一条 立项维修项目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决算经费,经审计处审计后,按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对已经立项的修缮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立项工程施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项目施工前,如有必要,可将项目论证、规划、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经采购程序委托专家或社会专业机构代理,代理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零星维修项目实行用户报修、后勤集团组织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学院(单位)对使用的房产和配套设施,后勤集团对授权管理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后勤集团组织修复后,由报修单位进行验收。后勤管理处应随时对零星维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并认真听取用户的意见。
第十四条 派单维修项目由用户或管理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报修,后勤管理处经实地勘察,确认必须维修的,以修建任务单的形式派发给后勤集团实施,由报修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单。
第十五条 立项维修项目的实施必须经一定的采购程序才能施工,5万元以下的立项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采购,原则上由后勤集团负责施工;5万元(含)以上的立项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报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经过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选择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之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安排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应严格按计划进行,控制经费支出。设计方案或建设资金安排确需作出较大变动时,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进行会签或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大型工程可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用户单位应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现场签证和价格签证需要有2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并经主管处长签字后生效。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后勤管理处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修缮工程其装饰、改造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使用性质、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必须严格执行实用、节约、安全和适当美观相结合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
第五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 造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之内,将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审计处审计,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 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经费,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协议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与核算,经有关审核人员签字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查结果及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立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项修缮经费年底结余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