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
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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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变更审签单(2022年1月).doc
说明:1.提交合同变更审签时,须后附原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合同变更审签单一式四份,一份归使用单位验收及报销时使用,一份送采购中心归档,一份送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由供应商留存。
3.如多页,请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