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 人事处
| 项目名称 | 律师代理费 | ||||||||||||||||||||
| 经费名称 | 人事处综合业务费 | 经费卡号 | ys304019002 | ||||||||||||||||||
| 项目概况 | 浙江师范大学因与舒运国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 | ||||||||||||||||||||
| 采购方式(三选一,并填写相关信息) | □电子卖场 | ||||||||||||||||||||
| □网上竞价 | |||||||||||||||||||||
| ■其他方式 (请注明) 单一来源谈判 | 公示 | ■学校分散采购系统 □其他(请注明) | |||||||||||||||||||
| 公示 | 2024年 6月 27日 —— 2024年7月 1日 | ||||||||||||||||||||
| 采购 | 采购过程: 2011年9月,我校与舒运国老师签订《浙江师范大学聘用合同》,期限5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 日。长期以来,双方就涉案房屋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解决双方的纠纷,我校法务建议提出诉讼,并于2023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出诉讼,2024年5月,案件已审理终结,婺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我校胜诉。因舒运国老师不服法院判决,于2024年6月3日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中,我校法务(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准备应诉。因考虑案件的连续性及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前期做的取证工作及在一审中的能力表现,故申请单一采购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件二审。基于以上理由,故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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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小组(不少于3人) | 组 长:申利国(签名): 成 员:仇海珍、钱倩倩、杨晓雨 (签名):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领导意见 |
签名: 单位盖章: | ||||||||||||||||||
| 备注: 1.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填写此表。 2.其他采购方式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