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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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货物类)合同范本(2024年12月).doc
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服务类)合同范本(2024年12月).doc
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修缮类)合同范本(2022年1月).doc
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模版——反向竞价(货物类)(2024年12月).doc
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模版——网上竞价(2024年12月).doc
注:1.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2.如上级相关政策有调整,以上级最新出台的制度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