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集采小知识】第20期: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

时间:2024/4/12 18:42:39发布人:ZJH点击数:2899

    问: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

    答:1.“本地化服务”不可以作为资格性条件。招标人不能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本地化服务作出要求,可能会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将本地化服务作为门槛来限制非本地投标人进入采购市场。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属于重点清理和纠正的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2.可以将“本地化服务能力”设置为评分项。1)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但不能要求其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应允许其在中标后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即可。(2)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不能以工商注册分公司为唯一条件,供应商设立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等形式均可。(3)作为评分项时不能作为加分项,可主要从快速的售后响应服务时间及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等方面细化、量化评分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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